各学院(部) 、 部门: 根据市财政的通知要求, 现就 2025 年中政府采购补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 补报原则 (一) 优化资源、 量入为出 申报前, 应当统筹兼顾、 量入为出, 避免重复购置, 超额购置等情况发生。 (二) 无预算不采购 申报前, 应当检查经费预算, 确保留足经费预算的前提下补报政府采购。 (三) 加强政府采购前瞻性、 预判性 根据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要求, 政府采购合同款项不允许结转至下一年继续使用, 必须在当年度关账前完成报销支付(一般为每年的 12 月 15 日) , 建议预算金额高, 供货周期长的重大政府采购在编报 2026 年预算时申报, 到 2026 年初采购。 二、 补报要求 (一) 补报范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(详见附件 1) ;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批量预算金额达 100 万元(含) 以上的项目(详见附件 2) 。 (二)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
根据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》 要求(详见附件 3) | |||
情况一 | 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、 服务采购项目 | 400 万 元 以 下的工程采购项目 | 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|
情况二 |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、 服务采购项目 | 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 | 至少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0%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, 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%。 即预留给小微企业的占比不低于28%。 |
(三) 规范补报政府采购 原则上按照“一个项目名称对应一条采购明细” 形式申报。 项目整体性强, 采购内容繁杂, 允许采用项目制“一个项目名称对应多条采购明细” 形式申报, 统一项目名称, 细化采购明细。 填报规则为: 明细内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, 应当按品目、 名称单独编报采购明细, 作为一条采购计划独立申报。 明细内容之间集成性强, 独立申报会影响项目整体效果, 按照资金占比、 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一个品目、 名称合并编报采购明细, 打包成一条采购计划申报; 明细内容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, 可以打包从同一供应商处采购的,应当合并编报成一条采购明细, 按照资金占比、 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一个品目、 名称合并编报采购明细, 打包成一条采购计划申报。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请遵照杭财资〔 2021〕 16 号和杭师大发[2017]39号文件(详见附件 4、 附件 5) 。 单价 10 万元以上的设备必须填写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及审批报告》 (详见附件 6) , 按要求论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同意后补报,有关论证经费自行解决。 各单位应严格论证这些设备购置的必要性谨慎上报。 考虑到进口设备采购环节多、 周期长, 本次补报原则上只申报国产设备。 三、 补报方式和时间 (一) 补报方式 登入智慧采购平台点击进入“年中采购计划申报” 模块。 (操作手册详见附件 7) (二) 补报时间 2025 年 6 月 6 日-6 月 18 日, 逾期不再受理。 (三) 业务咨询 设备论证类业务——电话: 28867183, 联系人: 翁老师 进口论证类业务——电话: 28865687, 联系人: 陶老师 经费预算类业务——电话: 28861379, 联系人: 宋老师
系统操作及采购政策类业务——电话 1: 28862900, 联系人: 楼老师电话 2: 28865075, 联系人: 周老师
智慧采购平台问题——电话 1: 15850536618, 联系人: 祁工电话 2: 28863677, 联系人: 李老师 附件1: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《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(2023 年版)》的通知 附件3:财库〔2020〕46号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》 计划财务处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5 年 6 月 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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